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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m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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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1,933
引用:
作者cys070
對民眾在河濱自行車道騎公路車摔死的意外,北市府水利處表示,騎普通單車時速約在20公里,但公路車可騎到40公里,急煞後果不堪設想。2周內將和交工處研議,是否要在河濱設速限。

不過市警局交大表示,自行車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屬「慢車」之一,條例中僅規定須在慢車道靠右側路邊行駛、依規定超車及轉彎等行為,並無「速限」的規定。

交大說,河濱自行車是公用道路,也受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規範,因自行車未規定速限,在河濱自行車道以「超快速度」騎乘,也不構成違規而予開罰;在一般道路也是如此。

台北市市警局交大你可以再繼續鬼扯,扯大一點沒關係,誰說交通部沒規定慢車速限的!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條寫著: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二、三輪以上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第 93 條寫著: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

別再給我說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只是行政命命而已,這規格可以管禁行機車,就可以管屬於慢車的腳踏車
舊 2013-09-25, 10:36 A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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