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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r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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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5,843
引用:
作者fgasfgasg
本來就可以罰更重


行政罰法
第18條(裁處罰鍰之審酌、加減及期間)

  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前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依本法規定減輕處罰時,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二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二分之一;同時有免除處罰之規定者,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三分之一。但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其他種類行政罰,其處罰定有期間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但是政府機關遇到財團,就對這條文視而不見


這個剛好前幾個月有讀過

法律 的 優先適用 原則~所以不是視而不見
舊 2013-09-24, 08:03 PM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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