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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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超級果子狸
朋友遭強盜(搶奪),現金損失數萬元
最後達成和解,朋友考慮和解的原因以金錢為重
友人的看法是.... 不和解那就什麼都拿不回來
和解後,法官判法為
民國102年X月X日起,於每月XX日前各付給五仟元
最後一期以餘額為準,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齊
關於最後的"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齊",看不太懂意思?
朋友之後也在想....通常此類人應該也不太會乖乖還錢吧
公文內容並無提到對方若沒有履行(沒按照時間付錢),會有何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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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沒準時還,就當全部都到期,要一次全還
如欠120萬,每月還1萬
還了20萬後,下一個月沒還,則剩下的100萬,不再分期,可以一次請求100萬給付
此外,搶奪強盜罪,公訴罪,無法進入調解
只能就民事上的債權債務關係,進行協商,沒有什麼額外的懲罰
頂多就是錢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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