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dvance Member
|
【台北縣中和訊】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中和分處表示: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但以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房屋為其所有者為限。免徵房屋稅。
該分處進一步說明:宗祠、教堂及寺廟之免稅,限以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房屋為其所有者之規定,為九十年六月房屋稅條例所增修,期以兼顧房屋稅免徵之立法意旨。
民眾所有之私人房屋提供開設神壇廟宇之用,如該神壇廟宇未辦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該土地係以私人名義登記所有權,則與上開規定不符,無法免徵房屋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