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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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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麼好違背比例原則的?
故意賣黑心食品,本來就是用詐欺法條來辦案的。
不是賣有毒的才叫黑心食品。賣假東西也是黑心。
拿統一來當比較對象根本是拿錯對象了。因為雖然統一是販賣給
消費者。但法律上他並不是故意賣問題的東西給消費者。雖然大
家都覺得統一應該負起把關的責任。但這有意和故意還是有差別的。
胖達人這種情形根本和統一不一樣,而是和賣塑化劑原料給大家
的昱伸是一樣的。
看看人家是被判了什麼刑。
而關於廣 告不實的處罰,那只是針對「廣 告」的行為加以處罰而已。
而不是針對其詐欺的行為做處罰。這兩個根本是不同的東西。
別以為用假廣 告騙騙人家賺了錢。最多只是被罰個小錢了事而已。
那是不懂法律的人才會誤以為是這樣的。
2012年12月27日,最高法院維持台中高分院二審認定,昱伸香料公司負責人賴
俊傑、簡玲媛夫婦以詐欺等罪判定有期徒刑15年、12年,併科罰金15萬、12萬
元,昱伸公司判罰金2千4百萬元,販售塑化劑給昱伸的金童公司負責人判刑8年
,金童公司判罰金1千6百萬元,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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