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lbert@46
後半段引用錯誤
動保法裡沒有獸醫師認為不宜宰殺動物這段
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為肉用、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之經濟利用目的。
二、為科學應用目的。
三、為控制動物群體疾病或品種改良之目的。
四、為控制經濟動物數量過賸,並經主管機關許可。
五、為解除動物傷病之痛苦。六、為避免對人類生命、身體、健康、自由、財產或公共安全有立即危險
依前條第一項所定事由宰殺動物時,應以使動物產生最少痛苦之人道方式為之,並遵行下列規定:
一、除主管機關公告之情況外,不得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殺動物。
二、為解除寵物傷病之痛苦而宰殺寵物,除緊急情況外,應由獸醫師執行之。
三、宰殺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場所之動物,應由獸醫師或在獸醫師監督下執行之。
四、宰殺數量過賸之動物,應依主管機關許可之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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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兩個問題
飼主單方面可以要求獸醫將寵物安樂死,如果是因為經濟理由不想養?或是動物只是生小病可以醫治不必安樂死,飼主不想花錢治療仍可單方面要求安樂死?獸醫是否不得拒絕?
是由飼主決定為主還是由專業獸醫的意見為主?
主題的案例,飼主還沒做到第十一條,就跳到第十二條之五
動物保護法
第十一條 飼主對於受傷或罹病之動物,應給與必要之醫療。
第十二條 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五、 為解除動物傷病之痛苦者。
PS:引用是否錯誤?是來自法律網一位律師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