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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762
消費者保護法
http://bit.ly/13pmkYF

第 11-1 條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
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
成契約之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
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舊 2013-08-16, 01:36 PM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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