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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ue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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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10
文章: 266
引用:
作者cmwang
至少在台灣只要是通話的一方出於保全證據的目的,就算錄音前沒有告知對方也未必會成立刑法315-1條的妨害秘密罪(既非無故,亦非他人----刑法妨害秘密罪的要件是利用工具,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之談話 ),不把那個按鈕做出來可能是手機廠商不想介入泥巴戰而已....

不把按鈕做出來無所謂

不要把核心閹割掉阿.....

內錄核心還在的話至少還可以讓人安裝錄音軟體
舊 2013-08-11, 04:49 P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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