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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今天三讀,上午朝野協商結論決議,
軍人犯罪將區分為平時、戰時,現役軍人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軍審法追訴、處罰;現役軍人非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44條到第46條,第76條等,或其特別法之罪,則依刑事訴訟法追溯。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
此外,
本法通過後,偵查、審判程序尚未終結者,偵查中案件移送該管檢察官偵查,審辦中案件移送該管法院審判。並自公布日施行。對於裁判確定的案件,不得向該管法院上訴或抗告,但若有再審或非常上訴者,得依刑事訴訟法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此條文則自公布後5個月施行。
演習視同作戰,演習時出事要算平時還是戰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