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說軍檢,桃檢也沒有很認真在查案,該做的該辦的都沒有,根本ㄎㄎ
有興趣的人可以去看看陸海空軍刑法關於長官跟上官的定義,
再看看軍高檢聲押、調查的理由,
就會發現整件洪案本身其實跟陸海空軍刑法沒有什麼關係,
根本不符合凌虐部屬罪的客觀構成要件,真用這條辦下去最後也只會無罪判決。
符合客觀構成要件的罪名幾乎都是普通刑法。
不用修法現在軍高院就沒有專屬審判權、軍高檢自然也沒有追訴權卻死抓著偵查的主體不放。
這種情形下,只要真正有追訴權的桃檢不主動辦職權妨礙自由致死等罪的部分,
什麼國防布不布的,現在檯面上看到都是唬人的鬧劇。
禁閉室那幾隻小的,用刑法第126條凌虐人犯罪查下去,最輕七年起跳,
還怕抓不到上面大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