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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lawdata.com.tw/tw/detail.aspx?no=67385
乙身穿裙子坐在某大賣場之座椅上,甲以數位手機,連續拍攝乙之腿部、半身及全身等部位。案經乙提出告訴,檢察官以甲拍攝乙身體之部位為大腿內側及大腿根部連接臀部下緣,依刑法第三一五條之一起訴。法院認為大賣場為公共場所,案發時乙坐在該處,應屬公開之活動,且甲僅拍攝到乙之腿部、半身及全身等部位,而乙當時或交叉雙腿,或腿部膝蓋微曲,並未拍攝到乙內褲等較為隱私之身體部位,不該當於妨害祕密罪,而為無罪之判決。
參考一下.
不過下午好像有看到附註說這只代表刑事上沒問題,
但有道德瑕疵,而民事還是可以提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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