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有誤, 或者說, 是有條件的...
很多人在網路上散播公共場所沒有隱私權的錯誤觀念, 不知道這些人是蓄意誤導還是搞不清楚狀況? 公共場所當然有隱私權, 不然您以為 google 街景那麼大費功夫塗人臉是為那樁? 可惜的是, 現在不只一般民眾不注重, 就連很多警察, 法官都不知道這一塊...
早先有做過一點功課, 過去為了避免假藉新聞自由任意侵犯隱私, 有規範允許拍攝的狀況:
戶外公共場所:
1. 新聞事件.
2. 公眾人物.
3. 公開表演.
室內或私人場地, 則應遵從場地負責人規定.
十多年前的攝影網站大家會互相提醒隱私問題: "不要以為相機在手就天下無敵..."
所以, 要拍前最好還是先徵得同意, 沒事就沒事, 萬一遇到一個很在意的當事人加上一個不恐龍的法官那就
人多的地方怎麼辦? 無意入鏡是很難避免的, 真要起糾紛, 會看比例吧... 所以有技巧一點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