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teraflare
撫䘏個頭
他為的鑑定都出爐,只有軍賠也就是國賠了,不管最後判決如何
一開始就沒可能撫䘏(難不成一開始你認定因公而亡)
到今天也不是擬國賠,是一定國賠,真能叫加害人賠?
大家不爽的就是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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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賠不是國賠
抱歉有些事情法令上規定得很清楚,洪仲丘的案件不管軍法最後如何判決,他都適用於軍人撫卹條例
第7條之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因公死亡
在營區內發生意外或猝發疾病,因而死亡者。
至於撫卹賠償多少,在下面的連結會詳列傷殘以及死亡的計算基準,因為太多又煩瑣,如有興趣研究旳話,可以去查看
PS:在營區內猝發疾病死亡照規定都算因公死亡,何況被操死
軍人撫卹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民國 91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
第 1 條 軍人傷亡撫卹,依本條例行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軍人,指陸、海、空軍現役軍官、士官、士兵。
第 3 條 軍人傷亡應予撫卹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由國防部發給撫卹令及撫卹
金。
撫卹金發給規定如下:
一 死亡者:發給死亡撫卹金,以其遺族為受益人。
二 傷殘者:發給傷殘撫卹金,以其本人為受益人。
第 4 條 領受撫卹金之遺族,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 父母、配偶、子女。但配偶以未再婚者為限。
二 祖父母、孫子女、寡媳及鰥婿。但寡媳及鰥婿以未再婚者為限。
三 兄弟姊妹,以未成年或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四 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扶養者為限。
前項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無法協議時,其撫卹金應平均領受;因拋棄或
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時,由其餘遺族領受之。
第 5 條 傷亡之種類如下:
一 作戰死亡。
二 因公死亡。
三 因病或意外死亡。
四 作戰傷殘。
五 因公傷殘。
六 因病或意外傷殘。
第 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作戰死亡:
一 執行作戰任務,因而死亡者。
二 在敵區服行任務,因而死亡者。
三 為免被俘或被俘不屈,因而死亡者。
四 在非常事變中執行任務,因而死亡者。
前項各款原因所致之傷殘,為作戰傷殘。
實兵演習中遭武器、彈藥所致,或因冒險犯難執行任務,遭受暴徒攻擊而
死亡或傷殘者,視為作戰死亡或作戰傷殘。
第 7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因公死亡:
一 執行公務因而死亡者。
二 為保衛公共安全或救護公物,因而死亡者。
三 為救護公共災害,因而死亡者。
四 在營區內發生意外或猝發疾病,因而死亡者。
五 往返營區途中發生意外或猝發疾病,因而死亡,該意外或疾病與服勤
具有因果關係者。
六 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者
http://www.101lge.idv.tw/3data/t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