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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ntech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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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10
文章: 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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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理性討論
如果二個人不算集體,則刑法之共用犯罪,強調"犯意之連絡"與"行為之分攤",陳、李二人算直接下手虐殺的,而那些"對部屬施以法定以外懲罰"與"職權妨害自由"的軍士官范佐憲、何江忠、徐信正等,他們的行為分攤就是開士評會、致電813醫院催報告、強迫參三加快送禁閉公文流程,這些人如果與陳、李二位戒護士有犯意之聯絡,例如何、徐、范三人先犯意聯絡後,再由范負責與陳、李二人犯意連絡,那五人還是構成了總體犯意連絡。準此,五個人共同對部屬施以虐殺,還不是"集體虐殺"嗎?



問題就出在你找不到542旅有任何人要求 269旅禁閉室一定要狠狠操他,操死他的證據.
所以整篇都是空想.

要狠狠的治 542旅所有涉案軍士官的條件,
就只有一個,
你上面說的"犯意聯絡"的要件,
沒有,
那就是等著出來吃豬腳麵線,
這應該很多人早就猜到了吧.
舊 2013-07-24, 04:08 PM #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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