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new20131221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13
文章: 9
引用:
作者chanhsiaohsin
陸海空軍刑法第44條 凌虐部屬罪

1.長官凌虐部屬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上官或資深士兵藉勢或藉端凌虐軍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長官明知軍人犯前二項之罪,而包庇、縱容或不為舉發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http://tw.myblog.yahoo.com/easy-chat/article?mid=411



看簽呈及發文軍團的文號,追下去,軍方只要有問題會包很大


江國慶案......
     
      
舊 2013-07-04, 11:10 PM #71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new20131221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