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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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ele
既然讓人有選擇的權利, 為什麼在舊約中殺了這麼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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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又讓我想起了有趣的經文  ,聖經中的死罪非常多,
其中有一條常被基督徒拿來歧視同性戀的經文如下:
引用:
利未記 20:13
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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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這一段經文描述兩個男性****便要被殺掉,
說也奇怪,基督徒在提到這段經文來責罵同性戀時,
都會忘記另一段經文:
引用:
申命記 22:14、20、21
信口說他,將醜名加在他身上,說:我娶了這女子,與他同房,見他沒有貞潔的憑據
但這事若是真的,女子沒有貞潔的憑據,
就要將女子帶到他父家的門口,本城的人要用石頭將他打死;因為他在父家行了淫亂,在以色列中做了醜事。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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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是說不是處女的人結婚也要被殺掉,
當基督徒斥責同性戀時,不知道自己在婚前,
是不是都有保持貞潔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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髒手很難把東西洗乾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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