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LALALOVE
消防署公關周文智昨坦承,依據《行政執行法》第40條規定,如果人民的生命、身體、財產遇到迫切的危害,消防員因救援必要,可強制進入他人住宅,若遇到不願配合的民眾,可提出妨害公務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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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就是重點阿,何種情況叫迫切,火災比較好舉證,但別人跳樓就很難舉證,到底是跳下去就已經掛了,還是因為延遲就醫因此掛了,以醫學來說很難有那種早幾分鐘活,或晚幾分鐘死的報告
而且警消是因為報案才去處理,屋主也讓他進入,反過來告屋主以後對民眾關係就差了,大家日後遇到就直接不開門
這只是缺乏同理心,想要告來告去對事情也沒有幫助,只是一群人要跑法院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