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老柏(第四)
跟警消嗎??
現在是屋主發現人死在他樓上,警消也到樓上後,屋主關鐵門把警消跟屍體關在頂樓,這樣關一天一夜痛苦的是警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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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的新聞沒有貼得很完整,原來是警消到頂樓之後,屋主的兒子把頂樓的門關起來,不讓他們將屍體從樓梯運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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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主拒開門 警消不敢衝 人命不值錢嗎
擋40分鐘 害死1命
2013年06月26日
【陳偉周、蔡進男、潘志偉╱基隆報導】人命不值錢!基隆市一名男子昨自12樓墜落至隔壁棟民宅4樓頂,警消救援時,屋主認為傷者從住家抬下樓會觸霉頭,悍然拒絕警消用樓梯,還關上鐵門將8名警消困在樓頂。警消無膽,不敢依法破門將傷者強制運出,選擇呼叫雲梯車吊掛傷者,足足延誤40分鐘才送醫,結果傷者回天乏術。專家昨大罵警消不敢依法執行公權力,任由人命損失,「消防署與警政署應負最大責任!」
兩年半前「中指蕭」惡意擋道阻救護車救援,引起公憤,警消依法提出妨害公務告訴,昨基隆屋主阻救援,警消卻束手無策,眼睜睜讓傷者生命分秒流逝。
8警消被關在樓頂
警方調查,在台電協和電廠擔任保全員的黃正誠(37歲),因病一個月前離職,他昨天上午8時許自基隆市愛三路的吉祥大樓12樓頂墜落,跌落隔壁棟4樓屋頂,陳姓屋主(70多歲)聽到「砰」的巨響,急忙上樓察看,見到黃男倒臥血泊,腦漿外溢,嚇得急忙報警。
5名消防員獲報後於8時22分到場救援,另有3名警員到場,8人發現傷者墜落在民宅4樓頂,先從室內樓梯走到樓頂,看到黃男多處骨折、頭顱變形,急忙將他抬上擔架,欲再經樓梯至1樓,
陳姓屋主的兒子(40多歲)卻說:「我爸說這樣不好,不要經過我家。」隨即關上鐵門,把8名警消全關在樓頂。
雲梯車吊掛墜樓者
警員當下狂敲鐵門請求開門,但陳男不願意,陳姓屋主則說:「這樣不好啦!我們又不認識他,怎麼可以讓他從家裡經過。」警員勸說無效,只好呼叫雲梯車支援,現場消防員不停替仍有生命跡象的黃男進行心肺復甦術急救,這一延誤就浪費了40分鐘,直至9時許將傷者送署立基隆醫院,急救後醫師才宣告死亡。
陳姓屋主的兒子昨對《蘋果》辯解,黃男墜樓已無生命跡象,「送下樓會經過我們家,老人小孩看到血腥畫面會害怕,還是外掛運送最快。」陳姓屋主抱怨:「頂樓才花百萬整修,隔壁常丟垃圾,這次竟鬧出人命!」還說:「(黃男)從家裡運過,這樣會變成什麼房屋?」
阻救致死可判2年
消防署公關周文智昨坦承,依據《行政執行法》第40條規定,如果人民的生命、身體、財產遇到迫切的危害,消防員因救援必要,可強制進入他人住宅,若遇到不願配合的民眾,可提出妨害公務告訴。
律師林石猛指,《行政執行法》保障消防員,警察也可在必要情況,依《警察職權行使法》進入住宅執行公權力;此外,民眾若阻礙救援,傷者不幸在過程中死亡,可依過失殺人求處2年以下徒刑。
不過,對於陳姓屋主拒絕借道讓傷者送醫,警消卻未依法強制執行救援,昨各單位都互踢皮球。警政署昨晚表示,「這個問題應去問基隆市警察局。」基隆市警局則說,當時因為黃男已無生命跡象,加上陳姓屋主家中有小孩,認為黃男無急救的迫切性,又不願麻煩屋主,才沒有強制要求對方開門讓道,也不打算對陳家提告。
基隆市消防局副局長陳輝龍則辯解,黃男當時無生命跡象,但是否死亡應由醫師認定,消防員當下只能負責救援,期間若遇阻礙,應由警察協助排除。
墜樓黃男的家屬則認為警消都盡力了,不願責怪,對陳姓屋主不願借道,僅說:「沒什麼好說的,他們有權力這麼主張。」
司改會執行委員高涌誠昨痛批,法律給予警消合法裁量權,公務員卻有法不敢用,「那何必要立法?」基層警消公權力不彰,主要是法治觀念不足,不知有法條可保障他們硬起來,部分則是怕麻煩,認為「多做多錯、少做少錯」,甚至怕誤判形勢時要承擔責任,但「領納稅人薪水不就是要承擔這些?」警政署與消防署對基層人員法律常識與訓練不足應負最大責任。
救人勝造七級浮屠
東森房屋法務經理周秉瀛指出,借屋救護時,若傷者不慎死亡,不算凶宅;另外,在屋頂、停車場等公共空間的非自然死亡,同樣也不構成凶宅要件。
至於屋主擔心觸霉頭,中華勘輿道派掌門宗師謝沅瑾認為毋須過慮,「基本上你給了對方最後的方便,救人一命,勝造七級浮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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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裡的影片和相片有拍到消防局的人在頂樓為墜樓者急救的畫面,不知道是警消的蒐證畫面還是記者當時也被困在頂樓?
還有,屋主這樣把墜樓者和警消都困在頂樓,沒觸犯強制罪或其他的法律嗎?
我覺得這種事情都是凶宅的觀念導致的,但什麼情況會變成凶宅也是隨人講的,像說有人自殺會變凶宅
上面又說「在屋頂、停車場等公共空間的非自然死亡,不構成凶宅要件」,其實這個新聞很有可能是自殺,但是發生在公共空間就不構成凶宅?還不都是隨人說的
就像新聞裡的最後一句話「基本上你給了對方最後的方便,救人一命,勝造七級浮屠!」就算真的有鬼,你幫了人家一個大忙,鬼又怎會來找你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