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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蛋3
Advance Member
 
鋼蛋3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Sep 2011
文章: 442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8C%A2%E5%97%8E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B8%8D%E7%9F%A5

查了一下 行政執行法
第 40 條
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以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
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者為限。
第 41 條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
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
,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根據新聞的寫法 "行政執行法" 提供及時救援的法源後盾....好個後盾
依現在媒體跟民代亂搞的狀況
就算真的強制開道,被屋主投訴、被告的機率頗大的
嗯.......................還是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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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檔可以吃嗎????
舊 2013-06-26, 10:14 A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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