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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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 起步未注意或者開車未注意
陣頭: 妨礙交通或者落在道安 133 到 139 那一個區段
麻煩的是陣頭有人受傷,濫用刑事,以刑逼民,汽車駕駛焦頭爛額
1. 撞到人就要馬上下車,報警,叫救護車,除非有錄影、錄音到對方說不用救護車
2.陣頭沒說可以走人,開車的跑了,那可能就有肇事逃逸的問題
3. 沒有叫救護車,可能被苛責 ( 無限上綱 ) 發生事故沒有按照規定處理 ( 有罰單 )
4. 陣頭堅持提出過失傷害,要求員警辦理肇事逃逸,汽車駕駛就要跑地檢好幾次
5.過失傷害、肇事逃逸,成立,易科罰金好幾萬,兩筆合計超過五萬很正常
6.車子被砸,沒有四向紀錄器拍攝到臉孔,陣頭不承認,駕駛提告也只是白做工
7. 民法 188 連帶賠償,麻煩再舉證,又不是告了就一定有錢拿
結論:如果我是陣頭,我就提出過失傷害,再逼迫警察辦理肇事逃逸
讓開車的跑地檢跑到死
就算我拿不到賠償,讓汽車駕駛被易科罰金五萬到十萬,我也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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