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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e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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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3
文章: 63
引用:
作者salfonxman
最好是沒有違反常理

要講就事論事

請說明核四工程為何會以單一標案方式說明法律責任

差別這麼大也在"常理"之中嗎?



單一統包發包

台電 > 單一統包(土木)>一包(水電)>二包(機電)>三包(儀控)>四包>……
違約前者只對後者一格面對處理負責


台電自行發包

台電 > 土木
台電 > 水電
台電 > 機電
台電 > 儀控
台電 > 四包

違約同樣是前者對後者處理負責

只差在台電統一發包只要面對土木(土木要整合後面全部包商問題)
自行發包變成台電要直接對全部

下場有改變嗎?
舊 2013-06-25, 11:47 AM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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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emon..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