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alfonxman
最好是沒有違反常理
要講就事論事
請說明核四工程為何會以單一標案方式說明法律責任
差別這麼大也在"常理"之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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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一統包發包
台電 > 單一統包(土木)>一包(水電)>二包(機電)>三包(儀控)>四包>……
違約前者只對後者一格面對處理負責
台電自行發包
台電 > 土木
台電 > 水電
台電 > 機電
台電 > 儀控
台電 > 四包
違約同樣是前者對後者處理負責
只差在台電統一發包只要面對土木(土木要整合後面全部包商問題)
自行發包變成台電要直接對全部
下場有改變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