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trong
Ubike本來的設置目的,就不是長期佔用 ....
設置地點也都在各大眾運輸的熱點;
Ubike反而需要提高週轉率,提供大眾運輸接駁的方便性,
長期租用應該另外找出租店提供更好的服務!!
當有些人把Ubike當作萬能工具時,
管理單位當然可以利用管理手段作出區隔,
我認為並無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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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現在在推廣阿老大!
管理手段做區隔,也不是隨便拿各累計費率降低大眾使用率做為代價吧
管理手段要看代價與效率才能施為
不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 不管後果如何,胡搞一通
至於有人說的違規使用
租用uBike的哪條規定不能上武嶺?
我倒是看到九成以上租用uBike的人,都違規使用,在人行道上騎乘
要不要設置租賃管理人員,對違規在人行道上使用的,給予懲罰性費率十倍作為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