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mauago
關於這篇的討論,有些有趣的現象。
當討論法條或規定時,到底是要遵守最低限度的被規定禁止的行為?
還是要把法條擴張解釋,變成連法條都沒有規定的行為都不能做?
如果一味擴張解釋的話,會不會太泛道德化了?
再者,大家的想像力其實可以稍微解放一點,如果僅僅利用一台U-bike,就可以達成宣傳的效果,把一件原本大家指責攻擊的事件,轉換成一個突發的絕佳宣傳案例,不是也很值得!
看!U-bike也可以上武嶺!果然有台灣精神,耐操有凍頭!
如果這個事件,能提高U-bike的使用率,那未嘗不是件好事。
再者,兩天八百多元,我覺得成本應該已經回來不少了!光是在那邊計較零件損耗,我覺得就是脫離不了代工心態!而一直把道德放在嘴邊的,往往和創新是絕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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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
上上策,歡迎創新,歡迎搞怪,變成流行,騎乘率話題率曝光率都高。以各種車種攻武嶺,或者以UBIKE攻各種山頭,成為台灣特有活動,文化資產。
中策,重新計算價格,提出比原先稍高的價位,以打平少數使用者造成的損失。
下下策,表面上是批評少數使用者,其實是當藉口抬高價錢,使用率逐日降低,最後胎死腹中。
其實這些少數使用者造成的損失並不大,像是3G吃到飽的少數使用者當初也是被人拿來插小人,當作被批鬥的對象,當人肉箭靶,認為人都是它們殺的,其實是電信業者提高價格,推出不同價位手段的替罪羔羊。究其原因,是電信公司自己在訂合約定價格的時候的失誤。消費者並沒有在違約的狀況下使用。但是卻要用這種指出你道德錯誤的方式來逼迫你重新簽合約,重新接受較高價位,這都是商人手法,不值得各位這麼的義憤填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