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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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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鬼島一
多加一條借用罰則就好了, 他做這個目的也就是為了出名, 犯罪事證當事人會提供的啦

整個過程, 符合目前使用規定, 但是不妥, 原因上面很多人說了, 那車型是用來觀光用滴


上臉書之前把足供辨識的標誌馬賽克掉不就好了,反正就是公民教育失敗,你怎麼防怎麼罰,就是有人覺得去挑戰體制很爽
舊 2013-06-10, 03:27 PM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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