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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s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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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士林外雙溪
文章: 318
引用:
作者Irvinson
中華民國法律有既成犯與連續犯,若自犯罪成立始立計算,也許追訴時效可能過去,但是若是將逃亡視為繼續延續犯罪,那追訴時效並沒有過。況且林毅夫犯行可以拆分很多罪,不管是第五條投降敵人或第七條叛國罪,以及敵前逃亡罪,這都可以處死刑。另外或還妨害軍機的洩露職務、軍機罪,或是意圖使公務員不實記載等。甚至於當年國家發給林家妻子及父親所領取鉅額撫卹金、慰問金,也應要求償還不當得利,這次會計法修正沒有豁免詐騙或過失這條。

還有兩岸司法互助協議有提到共同打擊犯罪,可以引用對方的法律而論,按大陸刑法第八十八條,嫌犯逃離大陸則追訴期限中斷之精神,以林毅夫案為例,在中華民國司法力量未及之處,追訴期限也可以斟酌重新起算,再過二十年再說。

總之,有什麼事到法官前面說,接受審判下慢慢詢問偵訊,看是一罪一罰還是數罪各論,不要落一個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就好,合法就可以判死的話...


其實我不大懂法律拉
不過撫卹金、慰問金部分十年前林家就跑出來表示當年是軍方希望要林家收下的,不然不好辦
其實你看林案發生時指揮官周仲南沒事,就知道是郝要力保壓下此案。反正大陸也沒宣傳,那就當失蹤陣亡好了,對軍方與對家屬都好(就像許多軍機失事,反正最後都說飛行員力圖保持飛機不追落到市區,失去跳傘的機會云云..........其實是飛機失去控制了,也過跳傘時機等,反正人死了,軍方那樣講或宣傳對死者與對軍方都好,但就是不符合事實真相)

另外李大維案也差不多,很明顯軍中應有人押案下來。目前軍方使政黨案並無李大維之案的相關懲處資料,似也無發布通緝。軍中檔案的李大維案是依附在失事案中,這就說明了有轉移認知之處,而當時是有懲處,但似僅止於陸航指揮官,未達更高。可能是其繼父劉舜元與郝柏村的關係吧,又李大維的大妹夫是劉安琪之子,應是36期的,好想也沒啥受影響........這說明有關係就是沒關係
舊 2013-06-10, 02:34 AM #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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