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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有既成犯與連續犯,若自犯罪成立始立計算,也許追訴時效可能過去,但是若是將逃亡視為繼續延續犯罪,那追訴時效並沒有過。況且林毅夫犯行可以拆分很多罪,不管是第五條投降敵人或第七條叛國罪,以及敵前逃亡罪,這都可以處死刑。另外或還妨害軍機的洩露職務、軍機罪,或是意圖使公務員不實記載等。甚至於當年國家發給林家妻子及父親所領取鉅額撫卹金、慰問金,也應要求償還不當得利,這次會計法修正沒有豁免詐騙或過失這條。
還有兩岸司法互助協議有提到共同打擊犯罪,可以引用對方的法律而論,按大陸刑法第八十八條,嫌犯逃離大陸則追訴期限中斷之精神,以林毅夫案為例,在中華民國司法力量未及之處,追訴期限也可以斟酌重新起算,再過二十年再說。
總之,有什麼事到法官前面說,接受審判下慢慢詢問偵訊,看是一罪一罰還是數罪各論,不要落一個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就好,合法就可以判死的話,不用偷偷摸摸旁門左道,最下策才是暗殺或軟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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