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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emo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3
文章: 63
引用:
作者CSUH
臺灣有關犯罪追溯期的定義為,只要罪犯還沒抓捕歸案,罪行仍在進行當中。只有在罪犯被捕以後,追溯期才開始計算。看來那個姓李的跑回大陸被抓,是罪有應得。


很可惜、你的講法完全錯誤
舊 2013-06-08, 09:40 PM #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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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emon..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