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CSUH
對不起,我對你的用辭無法認同
我從來都不對某黨某派又忠又義
但我也不會指責背叛某黨某派的為之叛國
因為,黨派不代表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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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其實認同你的觀點
在網路上打字很累,也說不清楚。因為我看了許多人的看法還是傳兩面切的忠孝觀點。
我可說明幾點:
1. 李顯斌他根本認為已經過了追訴期,所以才回去的(也有一說是被他當時的妻子潘列華所誘騙回去)。如沒過,他也不會回去。因為有理顯斌的案例,所以其他的駕機來歸者都不敢回了。
2. 李顯斌當時的案例其實是政治判決。當時CCP的說法是找到了一些法律條文,認定有特殊重大情節時,不受追訴期限制。因此李顯斌當時、或是台灣的申援者,包括實業館該項事務的陸委會副主委馬英九,都是以台灣的法律觀點來看此事。(一則台灣與大陸的法律追溯期的時間不同,一則大陸還有例外條款)
3. 李顯斌因病假釋後,應該沒有繼續被監禁。
4. 現在林毅夫要回來的問題,我們要問的是台灣是否是一個法治國家?我們的法律是否已追訴期限制?我們的法律追訴期是否有像大陸當時的例外條款?-------------以上,如我們來是個法治國家、追訴期20年,軍人軍法得加重其刑、增加追訴期,那請問林毅夫事發已多少年了?超過卅年還沒過追訴期嗎?這也是一兩年前陳長文撰文提出的看法。無奈台灣就是許多人有類似的叛國者死的觀點,因此不管所謂的法治。
5. 承上,軍方的立場其實很有意思。最初對類似的叛逃案件,是有所謂的追訴期的觀點的,因此吳渺火案來說,他因未過20年追訴,因而被判刑;當時林毅夫案也是類似如此,有考慮到追訴期,說追訴期已到案時起算或發現他叛逃時期算,但卻發現如用追訴期來算有許多爭議,而考量到我們國內反彈聲浪,尤其是藍營、軍系代表反對,因此便有了其他變通做法。目前國防部的傾向是認為林毅夫是繼續犯,因此不受追訴期限制,或是追訴期等其卸下偽職才能起算。
6. 相較我們的沒有制度,據我所知大陸地區對叛逃到我們這的反共義士,至少在後期都有"法治",也就是通緝有時效性。1987年的劉志遠案是軍事檢察院通緝效期20年,理論上現在這批人都可以回大陸,但因李顯斌案例,沒人敢回去。
7. 關於陳懷,他是美國CIA的XX,這也沒錯。他當時雖是ROCF,但去飛U2的都是有和CIA簽約、理論上已經成為CIA成員,且其任務是由CIA決定,而偵照的資料雖說會與我方共享,但實際上我們能運用者少,美方才能完全的利用(比如說去偵照新疆羅布泊,那對美方的核子大戰略或國際關係的決策提供有影響的資料,但對我方而言卻無大用了)
8. 也不要把陳懷說的那樣偉大,他也就是一般人,信教信的虔誠,只不過被蔣經國與其政戰體系在文宣宣傳上提高了作為標兵(我也認識孫木山教官,他也認識陳懷)。是,他是出任務殉職,他是忠於國家、忠於中華民國,但是另一方面他是代表美帝國主義、架美帝飛機、入侵中國領空、攝取資料供美帝使用,如以"中國"的角度看,他不是美帝走狗是甚麼,當然你可以說中活民國領土及於大陸,因此飛入大陸不算輕入侵領空,不過他所出的任務是美國CIA的任務,而並非單純的中華民國政府例行偵詢或偵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