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lden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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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ISDN128K
過期的定義 不就是經實驗 過了那個期限 品質就無法保持嗎?
如果原料有冷藏 經檢驗 產品確定還是安全的 那其實還可以接受
總比參工業用有毒添加物 放再久都不會過期 但是吃了肯定毒害健康好吧
現在的爭議點 應該在於 保存期限 是否可以跟據保存方法而重新認定
就好比一樣的牛奶原料 用紙盒包裝的鮮乳 換成用鋁箔包裝 就變保久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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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講的沒錯, 但依據是什麼? 作業人員自己認為自己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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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21 自由時報
縣府衛生局食藥科長楊文志昨天率員前往義美食品龍潭廠稽查, 從進貨資料中發現,有批大豆分離蛋白(即植物性蛋白)2010年8月過期,但2012年7、8月製造時仍使用,且廠長、品管人員、原料單位與生產線等4人都知情。義美食品發表致歉聲明,表示國外廠商以常溫保存認定有效期限為1年,但作業人員認為原料儲藏於2-5℃冷藏庫,可延長保存期限,在檢測確認品質無誤後才使用,目前已主動回收該期間製造的小泡芙產品。
引用:
作者lksbgfhgdxcfghs
應該要修法
按營收的百分比來罰錢才正確
巷口的小雜貨店罰個3萬會很心痛
義美這種等級300萬也不會在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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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改單位對於大小廠來說不盡公平
直接改成"營收比例"罰錢, 看你還敢不敢亂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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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揮所:陣地準備好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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