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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2
文章: 259
引用:
作者jason7ks
這種罰則對廠商根本就不痛不癢,
把"萬"改成"億"才有效。


應該要修法
按營收的百分比來罰錢才正確

巷口的小雜貨店罰個3萬會很心痛
義美這種等級300萬也不會在乎
     
      
舊 2013-05-21, 12:01 PM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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