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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onehendge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03
文章: 1,366
上面幾樓討論的好激烈

雖然我贊成交往中要分攤費用
不過人類社會互動裡,追求-被追求者本來就是不對等的關係
例如:
男(追求者)-女(被追求者)
業務(追求者)-客戶(被追求者)
Fans(追求者)-明星/商品(被追求者)
有一方要付出較多也是合理的
舊 2013-05-21, 08:31 AM #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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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onehendge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