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qneb
你這不懂的,別戴著色鏡急著到處跑,不懂不要亂解釋法條,會讓人笑傻∼
你沒知識要多看電視,把色鏡拿掉,才能清楚的看這片土地。
你好好笑,以錯誤的在說正確的是錯誤,你無知不可怕,可怕的是戴色鏡看不清楚又到處跑,又不願拿下色鏡以好明亮的看世界,被洗腦錯誤的資訊又不願張開眼睛,可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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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法所稱傳染病,指下列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致死率、發生率及傳播速度等
危害風險程度高低分類之疾病:
一、第一類傳染病:指天花、鼠疫、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等。
二、第二類傳染病:指白喉、傷寒、登革熱等。
三、第三類傳染病:指百日咳、破傷風、日本腦炎等。
四、第四類傳染病:指前三款以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監視疫情發生或
施行防治必要之已知傳染病或症候群。
五、第五類傳染病:指前四款以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傳染流行可能
對國民健康造成影響,有依本法建立防治對策或準備計畫必要之新興
傳染病或症候群。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前項各款傳染病之名稱,應刊登行政院公報公告之;有
調整必要者,應即時修正之。
以第3條的條文來解讀
四、五、的文中已說明
一、二、三、四、五、 指的是
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