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ior Member
|
擷取WIKI資料,我之前有看過台灣相關的史書,內容論述差不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封建制度
荷蘭人也引入歐洲式封建制度,以確立荷蘭人及原住民為領主—封臣的關係。服從荷蘭人的村社,須交出一株附有本地土壤的樹苗,象徵轉移主權[49]。在此種關係上,荷蘭人認可原住民的土地為封建領土,荷蘭人或漢人在其領土從事伐木、開墾、捕魚等經濟活動,都要支付補償金給原住民[50]。這種封建關係,再由地方會議及年貢加以維繫。
[編輯] 地方會議
大員當局把台灣畫分成北部地方會議區、南部地方會議區、淡水地方會議區、卑南地方會議區四大區域,原住民依其所屬區域推舉代表與會。會議係分區召開,開會日期亦有不同,南部、北部皆由長官主持,並於赤崁開會[51];淡水及卑南分別由駐於安東尼堡、卑南社的代表主持[52]。原則上每年開會一次,也有因故停會,1657年就因南台灣爆發天花,僅於淡水地方開會[53]。
地方會議主要係確認原住民對長官的從屬關係,以維繫所屬村社與公司所簽的協約,亦有仲裁糾紛、訓示原住民須盡職責等涵義[54]。若有新長官上任,原住民須宣誓效忠新長官,會議同時也改選村社首長,並授予其象徵權威的藤杖,而卸任者必須繳回受頒的藤杖,表示不再擁有權力[55]。
荷蘭人也會以會議排場,展現己方擁有優越的權威。每次長官及議員前往會場時,荷軍皆會鳴放禮砲及禮槍,並由士兵簇擁就座[56]。開會時,長官及議員皆坐在較高的亭子,原住民則坐在較矮的桌椅上,顯示雙方地位有差距[56]。荷蘭人為表示漢人的地位不如己方,通常不讓漢人出席會議,就算有人出席,也僅於宴會上端送茶、點心,明白表示漢人為公司屬下[56]。
[編輯] 年貢
年貢起源於1642年,大員當局向南路各社徵收10綑稻穀,作為服從荷蘭人的象徵,此後並推行至其他地區。只是原住民對於一綑該有多少米,各有不同的認知,後來大員當局遂制定繳納標準,規定每戶交20斤稻米或4張鹿皮作為年貢[57]。然而非每戶人家皆需繳交,荷蘭人所任命之村社首長即可免繳,大肚王及瑯嶠王也有同樣待遇,新加入聯合村者,第一年也免繳[58]。
年貢徵收情形亦有地域差異,南、北二路繳交情況皆良好。距離大員較遠的村社則會抗拒,如蘭陽平原、東部皆有原住民拒絕繳納,淡水原住民亦要荷蘭人以武力威脅才肯繳交[59]。
雖然年貢並非大員當局重大的收入,然而原住民的生計自1640年代即開始下跌,有些村社甚至無力繳納。為此,大員當局於1648年停止徵收年貢,然而有學校的村社仍需付薪水給本地原住民教師。到了1650年,巴達維亞當局認為這是變相的年貢,下令廢止,教師薪水一律由公司出錢[60]。
[編輯] 社會
[編輯] 村社首長
當時原住民部落,除了大肚王國、瑯嶠以外,社內皆無絕對的統治者。原住民係以個別村社為政治實體,而有一群約定成俗的長老,或是精於作戰、狩獵的人物,作為村社對外交涉的代表[61]。
荷蘭人統治台灣後,藉由地方會議來挑選各社首長,候選人來自社內長老[62],首長職權除執行當局政令之外,亦需協助宣教士推動教育事業。首長人數依村社規模而有所不同,如大社3位、中社2位、小社1位,首長若是年紀過大,荷蘭人也會多選1位首長以輔助[63]。首長原則上一年一任,大多數人都能連任,荷蘭人亦會考量首長之品行、能力、健康、個人意願而更換人選[63]。
[編輯] 教育
早在荷蘭人統治初期,就已有宣教士深入原住民部落佈教,為了使原住民能更了解基督信仰,宣教士開始把宗教教育制度化。1636年5月26日,臺灣史上第一所學校於新港社成立[64],課程除基督教教義外,並傳授以拉丁字母讀寫原住民語言。新港辦學成功後,很快也推行至西拉雅語區(約今新市鄉到嘉義市)及虎尾語區(約今虎尾鎮至二林鎮)等地的部落[65]。
學校依招收對象可分成兒童、成年男子、及女子三種,惟荷蘭人為提升男性社會地位[66],只讓男性接受識字教育[67]。學校的教材有教義問答、祈禱文、講道文等等,為求原住民容易理解,教師多以本地語言教學。然而1648年後,大員當局改推行荷蘭化教育,學校開始教授荷蘭語,也依荷蘭本土的作息來上課,並要求原住民改成荷式姓名、改穿荷式服飾[68]。
在師資方面,除了派來的牧師、探訪傳道以外,教師亦有士兵轉任或由原住民擔任。然而士兵素質參差不齊,時有違法亂紀[69],原住民教師的地位則日益加重。1659年,大員當局遂於蕭壟社創辦神學院,以培育原住民師資。學院採寄宿制,招生名額為30人,入學年齡為10到14歲,須通過考試才能入學[70]。
__________________
揮別2002年,2013年嶄新開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