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西皮
雖然不知道內情如何 但結果的確令人憤恨
檢察官有權提出羈押 但必須提出羈押條件(如串供 滅證 重罪...)
不過裁定是否交保或是交保金額的是法官 檢察官倒是無此權限...
若是裁定交保 或是交保金額太低等等 檢察官不服 則可申請抗告
但仍需由上級法官評議...
大家在氣憤之餘 要先弄清楚權責與法律程序 這很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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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正義這麼難伸張,那整個體系都讓人失望了......
如重案對決的,司法像生產線般的打包出貨,對體系的失望會造就什麼,沒有正義,只有私刑制裁的殺人魔。
說真的,如果當事人是我自己,當整個體系出來的是這種結果,卻沒有辦法要求一個該產出正義的系統有著應有的品質時,我可能不再是個人,而是希望這些相關人等都去死,甚至付諸行動的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