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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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ruinousdeity
第 4 條
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
(可以這樣對特定言論、政治主張做箝制?
第 7 條
集會、遊行應有負責人。
依法設立之團體舉行之集會、遊行,其負責人為該團體之代表人或其指定
之人。
(所以不能因為演說或自然而然在沒有發起人的情況下聚集起來?
8、9要"事先"提出申請"、還要有主管機關的"許可"
(集會遊行是人民的基本權利
第 10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
人或糾察員:
一、未滿二十歲者。
二、無中華民國國籍者。
三、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之
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五、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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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除了反共這條以外,全世界的集會遊行都有這一條...保衛國家安全是每一個國家的基本常識..美國還有反國家分裂法
7、8、9.你看不懂法條?法律沒有禁止就不違憲,況且只要有潛在危險性質的行為法律都應當做出適當行為規範的限制,難道幫派可以光明正大的集會?
10.是泛指"沒有政治權力"的人當然也包括"被剝奪政治權力"的人,而且這條是消極資格
結論:別鬧了...你是不是看不懂法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