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集遊法來論對錯,恩....
這裡要說明,集會遊行法是"一部"非常有問題的法律,
不是一兩條有問題,而是整部法需要重寫這樣的程度
早就有很多意見要把集遊法砍掉重練,但是"因為各種緣故的關係",
所以行政方面在執行上就只好採比較"妥協放寬"的態度。
原因出在這裡,不是台灣的警察比較可愛,君不見80~90年代保一打人跟碰到殺父仇人一樣....
首先集會遊行原則上應該只需要提出申請,而不需要主管機關的"許可",
就算沒有事先提出申請,臨時起意也無所謂,警察來了再提出申請也行。
集遊法也不應該對集會遊行的主題內容設限;
現行集遊法規定,集會遊行應有負責人,
提出申請就會變成集會遊行活動的負責人,活動中如有不法侵害他人權利,
負責人及代理負責人須負連帶損害賠償的責任(後面的但書其實是很模稜兩可的)。
有人會傻到自己站出來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