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
作者sclee
其實學運的定義是什麼?
我是不太會獨立思考 不過還是想問大家
1. 為什麼學生集會從不申請? 如果是申請不批准學生可以訴說這是人民的權利照樣集會遊行 可是他們視集會法如無物根本沒去申請 被質疑時一句"違法你們可以去檢舉"
2. 我們的警察是否比美國 韓國...可愛得多? 面對非法集會的學生 不敢用武力清場 不敢抓人 連鎮暴警察在一旁待命都被罵到臭頭
3. 官員愛打官腔 經常是實問虛答 說了等於沒說 陳同學在立院上演質詢教長大秀 其實有沒有必要開個專案報告? 是否浪費公帑?(這場報告其實書面一句話就可以處理 是有心人要找舞台修理教育部長?)
這裡必需要說明一下 是因應教育部行文到各學校關切學生參與反媒體壟活動 結果"硬被在野黨的立委扭曲" 說教育部要求學校提交學生名單 事實上原始公文是說學校名單而不是學生名單(而學校名單教育部取自水果媒體)
除了十五分鐘片...
|
拿集遊法來論對錯,恩....
這裡要說明,集會遊行法是"一部"非常有問題的法律,
不是一兩條有問題,而是整部法需要重寫這樣的程度
早就有很多意見要把集遊法砍掉重練,但是"因為各種緣故的關係",
所以行政方面在執行上就只好採比較"妥協放寬"的態度。
原因出在這裡,不是台灣的警察比較可愛,君不見80~90年代保一打人跟碰到殺父仇人一樣....
首先集會遊行原則上應該只需要提出申請,而不需要主管機關的"許可",
就算沒有事先提出申請,臨時起意也無所謂,警察來了再提出申請也行。
集遊法也不應該對集會遊行的主題內容設限;
現行集遊法規定,集會遊行應有負責人,
提出申請就會變成集會遊行活動的負責人,活動中如有不法侵害他人權利,
負責人及代理負責人須負連帶損害賠償的責任(後面的但書其實是很模稜兩可的)。
有人會傻到自己站出來提出申請,然後還要想辦法控制全場的人,
控管不好還可能會因此吃牢飯?現行集遊法根本不合理也不切實際。
第 4 條
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
(可以這樣對特定言論、政治主張做箝制?
第 7 條
集會、遊行應有負責人。
依法設立之團體舉行之集會、遊行,其負責人為該團體之代表人或其指定
之人。
(所以不能因為演說或自然而然在沒有發起人的情況下聚集起來?
8、9要"事先"提出申請"、還要有主管機關的"許可"
(集會遊行是人民的基本權利
第 10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
人或糾察員:
一、未滿二十歲者。
二、無中華民國國籍者。
三、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之
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五、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某些人不能發起集會遊行?
其他慢慢看,問題一大堆
如果是我要搞什麼遊行還是抗議的活動,我是不會去提出申請的!!!
看過集遊法條文之後,若是您,會去提出申請當那什麼負責人或是代理負責人嗎?
戰學生不提申請所以是非法集會的,是你們的話會提出申請當福利沒有、所有鳥事都算到自己頭上的負責人?
不是說我引言的您,畢竟不是每個人都知道集遊法有問題。
但是有些人真的是沒東西好說了,才拿集遊法出來當神主牌說學生的集會不合法"不符合規矩"。
至於有些人說到陳同學背後怎樣的動機、或者是怎樣可能有利益、好處。
不說的人不代表不知道、沒猜測過不在檯面上的東西。
而是就算有檯面下的東西,那又如何?
因為一個人動機可能不單純,所以不管他說什麼做什麼都是錯的、有問題的?
要求"一般人"中只有"聖人、完人"才有資格出線,可是說白了每個人都是凡人
那種覺得自己很聰明突破了盲點看到檯面下可能的想法,實際上不是既矛盾又淺薄?
華人圈的聖人跟完人之所以被稱頌,不都是因為他們實際上完成不了什麼事,
有的自己都快餓死了,卻都依然故我嗎?
公共事務本質上不就是集一切俗事大成的大鍋炒?
那還有什麼完美、零缺點、純潔好要求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