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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nousde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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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引用:
作者sclee
其實學運的定義是什麼?

我是不太會獨立思考 不過還是想問大家

1. 為什麼學生集會從不申請? 如果是申請不批准學生可以訴說這是人民的權利照樣集會遊行 可是他們視集會法如無物根本沒去申請 被質疑時一句"違法你們可以去檢舉"

2. 我們的警察是否比美國 韓國...可愛得多? 面對非法集會的學生 不敢用武力清場 不敢抓人 連鎮暴警察在一旁待命都被罵到臭頭

3. 官員愛打官腔 經常是實問虛答 說了等於沒說 陳同學在立院上演質詢教長大秀 其實有沒有必要開個專案報告? 是否浪費公帑?(這場報告其實書面一句話就可以處理 是有心人要找舞台修理教育部長?)

這裡必需要說明一下 是因應教育部行文到各學校關切學生參與反媒體壟活動 結果"硬被在野黨的立委扭曲" 說教育部要求學校提交學生名單 事實上原始公文是說學校名單而不是學生名單(而學校名單教育部取自水果媒體)

除了十五分鐘片...

拿集遊法來論對錯,恩....
這裡要說明,集會遊行法是"一部"非常有問題的法律,
不是一兩條有問題,而是整部法需要重寫這樣的程度
早就有很多意見要把集遊法砍掉重練,但是"因為各種緣故的關係",
所以行政方面在執行上就只好採比較"妥協放寬"的態度。
原因出在這裡,不是台灣的警察比較可愛,君不見80~90年代保一打人跟碰到殺父仇人一樣....

首先集會遊行原則上應該只需要提出申請,而不需要主管機關的"許可",
就算沒有事先提出申請,臨時起意也無所謂,警察來了再提出申請也行。
集遊法也不應該對集會遊行的主題內容設限;
現行集遊法規定,集會遊行應有負責人,
提出申請就會變成集會遊行活動的負責人,活動中如有不法侵害他人權利,
負責人及代理負責人須負連帶損害賠償的責任(後面的但書其實是很模稜兩可的)。
有人會傻到自己站出來提出申請,然後還要想辦法控制全場的人,
控管不好還可能會因此吃牢飯?現行集遊法根本不合理也不切實際。

第 4 條

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
(可以這樣對特定言論、政治主張做箝制?

第 7 條

集會、遊行應有負責人。
依法設立之團體舉行之集會、遊行,其負責人為該團體之代表人或其指定
之人。
(所以不能因為演說或自然而然在沒有發起人的情況下聚集起來?

8、9要"事先"提出申請"、還要有主管機關的"許可"
(集會遊行是人民的基本權利

第 10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
人或糾察員:
一、未滿二十歲者。
二、無中華民國國籍者。
三、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之
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五、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某些人不能發起集會遊行?

其他慢慢看,問題一大堆

如果是我要搞什麼遊行還是抗議的活動,我是不會去提出申請的!!!
看過集遊法條文之後,若是您,會去提出申請當那什麼負責人或是代理負責人嗎?
戰學生不提申請所以是非法集會的,是你們的話會提出申請當福利沒有、所有鳥事都算到自己頭上的負責人?

不是說我引言的您,畢竟不是每個人都知道集遊法有問題。
但是有些人真的是沒東西好說了,才拿集遊法出來當神主牌說學生的集會不合法"不符合規矩"。

至於有些人說到陳同學背後怎樣的動機、或者是怎樣可能有利益、好處。
不說的人不代表不知道、沒猜測過不在檯面上的東西。
而是就算有檯面下的東西,那又如何?
因為一個人動機可能不單純,所以不管他說什麼做什麼都是錯的、有問題的?
要求"一般人"中只有"聖人、完人"才有資格出線,可是說白了每個人都是凡人
那種覺得自己很聰明突破了盲點看到檯面下可能的想法,實際上不是既矛盾又淺薄?
華人圈的聖人跟完人之所以被稱頌,不都是因為他們實際上完成不了什麼事,
有的自己都快餓死了,卻都依然故我嗎?
公共事務本質上不就是集一切俗事大成的大鍋炒?
那還有什麼完美、零缺點、純潔好要求的?
舊 2013-01-09, 01:29 PM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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