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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ev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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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1
您的住址: 生命的十字路口
文章: 146
引用:
作者kthsieh
『如果我們因為擔心冤獄而認同沒有權力去拿走一個罪犯的生命,那當我們奪走一個人十年自由的時候難道不需要有同樣的擔心?』
這只是順著lievil的邏輯與論點延伸下來的結論而已


你弄錯了
你會這樣推論是因為忽略了[生命權]的獨特性,
直接將生命、物權和自由權,混為一談

比方說A欠你100塊不還,你控告他,
國家也只能幫你追討[債權],而不會去剝奪他的[自由權]
例如開支付命令給你,但絕不會開逮捕令

為什麼有民法、刑法之分,權利性質的不同就是原因之一。

幾乎所有的權利若被侵犯都能回覆,但生命權無法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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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所不能,有所不為

舊 2012-12-27, 11:00 AM #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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