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kthsieh
『如果我們因為擔心冤獄而認同沒有權力去拿走一個罪犯的生命,那當我們奪走一個人十年自由的時候難道不需要有同樣的擔心?』
這只是順著lievil的邏輯與論點延伸下來的結論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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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弄錯了
你會這樣推論是因為忽略了[生命權]的獨特性,
直接將生命、物權和自由權,混為一談
比方說A欠你100塊不還,你控告他,
國家也只能幫你追討[債權],而不會去剝奪他的[自由權]
例如開支付命令給你,但絕不會開逮捕令
為什麼有民法、刑法之分,權利性質的不同就是原因之一。
幾乎所有的權利若被侵犯都能回覆,但生命權無法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