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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引用:
作者jshj0314
購物網站之標價應屬要約的引誘
以下法律解釋供參

◎要約
契約的成立是透過「要約」→「承諾」
的過程而達成,意思表示在先的為要約,意
思表示在後的為承諾。要約是以訂立契約為
目的,其作用在於徵求相對人之承諾,故而
一旦形成意思表示,即具有拘束力。所謂拘
束力,意指要約人不得將要約之內容任意擴
張、限制、變更或撤回, 因此形成要約之
後, 要約人即無反悔之餘地, 此即民法第
154條第1項前段規定:「契約之要約人,因
要約而受拘束。」之意旨。

◎要約的引誘
以商業型態而言,企業或機關雖需廣為
宣傳以促銷本身提供之服務或商品,但隨意
對不特定對象提供具法律拘束力的要約,在
實務上有時不易完成或是有欠恰當,因此常
見到企業或機關係以「要約之引誘」來表示
締約意願,使他人向自己為要約之行為,例
如家中常收到的廣 告傳單、房屋招租之告示
牌、政府採購之公告等。此可見於民法第
154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但要約當時預先
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
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 不在此
限。」
就常見之便利商店或量販店之經營方式,應如何區分要約與要約之引誘?參考民法第154條第2項:「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由條文可知,當商品標價陳列於貨物架上時,商家已形成要約之行為,顧客取下商品於櫃臺結帳即為承諾,故在結帳前契約尚未成立,然要約之拘束力已形成,故商家有義務以陳列架上之標價或標示之優惠出售商品;而經郵寄或電子郵件所收到之訊息,則僅屬要約之引誘,並不能以之為結帳之依據,而商家也多會於訊息上註明實際售價以賣場陳列為準等字樣。
...

不是這個樣子的,你引用的網站在解釋要約與要約之引誘解釋的過於簡略,
只解釋其形式外觀而未解釋其內涵,並非郵寄或電子郵件所收到的訊息是要約之引誘。
實際上是要看意思表示的過程及其內容的。


所謂要約之引誘指的是"宣傳吸引相對人的購買意願"的意思表示,
舉例:店家在門口懸掛旗幟寫著"大特價"、郵寄的型錄封面寫著"流血折扣"
諸如此類宣傳詞彙,但不涉及標的物價金、型號、規格、數量等細節。

如果出賣人主動發出的意思表示內容提到標的物的細節,
或相對人表示有意願購買(逛店家或是發信詢問細節)而出賣人回覆標的物相關資訊(店家標價或規格表等)
到這個階段就是要約行為了

應該不需要再繼續解釋後續到意思表示的合致等等吧

實際上郵寄或網路的型錄****上若提到規格、價金到了現場發現跟****上不符
或者是賣場標價錯誤,到了結帳時才發現,實務上消保官都是要求店家依****履約的。
如果所謂郵寄或電子郵件所收到的訊息都只能算是要約之引誘,
那企業之間透過郵寄、傳真、電子郵件、採購系統等非即時模式的購買行為,
甚至是股票市場的下單、出賣行為也通通都僅是能任意變動的要約之引誘了?

有這樣的事?
舊 2012-12-15, 09:11 AM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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