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物網站之標價應屬要約的引誘
以下法律解釋供參
◎要約
契約的成立是透過「要約」→「承諾」
的過程而達成,意思表示在先的為要約,意
思表示在後的為承諾。要約是以訂立契約為
目的,其作用在於徵求相對人之承諾,故而
一旦形成意思表示,即具有拘束力。所謂拘
束力,意指要約人不得將要約之內容任意擴
張、限制、變更或撤回, 因此形成要約之
後, 要約人即無反悔之餘地, 此即民法第
154條第1項前段規定:「契約之要約人,因
要約而受拘束。」之意旨。
◎
要約的引誘
以商業型態而言,企業或機關雖需廣為
宣傳以促銷本身提供之服務或商品,但隨意
對不特定對象提供具法律拘束力的要約,在
實務上有時不易完成或是有欠恰當,因此常
見到企業或機關係以「要約之引誘」來表示
締約意願,使他人向自己為要約之行為,例
如家中常收到的廣 告傳單、房屋招租之告示
牌、政府採購之公告等。此可見於民法第
154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
但要約當時預先
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
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 不在此
限。」
就常見之便利商店或量販店之經營方式,應如何區分要約與要約之引誘?參考民法第154條第2項:「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由條文可知,當商品標價陳列於貨物架上時,商家已形成要約之行為,顧客取下商品於櫃臺結帳即為承諾,故在結帳前契約尚未成立,然要約之拘束力已形成,故商家有義務以陳列架上之標價或標示之優惠出售商品;
而經郵寄或電子郵件所收到之訊息,則僅屬要約之引誘,並不能以之為結帳之依據,而商家也多會於訊息上註明實際售價以賣場陳列為準等字樣。
引用之原文:
http://www.tgpf.org.tw/upload/publi...81%E4%BB%B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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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現行法令玩得死戴爾,戴爾早就被玩死了!今天的蘋果亦同,我猜他們的法務部門根本連開會討論標錯價如何應對都不想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