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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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utl
當然在立法與司法上都有問題,法官過於自由了,類似的案件,要判緩刑還是關幾年都很自由。這樣的司法品質,當然得不到人民的認同。
至於我認為法官應該要有律師與檢察官的經驗,不是針對自由心證而來的(自由心證是立法問題)。
而是缺乏律師與檢察官經驗的法官,往往聽不懂法庭上的攻防,然後就要在完全聽不懂的情況下判案。(當然聽個幾年可能就懂了,但這幾年被審理的人都成為白老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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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不會有這種事,司法官訓練所的兩年期間就是實習期,
再者前面講述過有所謂的"結構"存在,新任法官都不是真的完全自己單獨進行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