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安法增防過勞條款 最多可罰30萬
【聯合晚報╱記者蔡佩芳/台北報導】
2012.11.15 03:07 pm
行政院會上午通過勞工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新增「防過勞條款」,對於輪班、夜班、長時間工作的高危險群,雇主必須採取預防過勞措施,如果勞工因此發生職業病,雇主可罰新台幣3至30萬元。並將法案更名為「職業安全衛生法」,擴大適用範圍至所有工作者,保障人數將從原來的670萬人擴大至1067萬人。
此外,草案還增訂「六輕條款」,針對石化業等高危險行業,運轉期間必須定期提出製程安全風險評估報告,並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未落實改善者,最高可處300萬元罰鍰,並可以按次處罰。對台塑六輕等大型企業可另案行政裁量,不受上限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對重大企業 (例如台塑六輕),因為違反規定和獲得的利益,超過300萬元罰鍰上限時,可以採取行政罰法規定,另案行政裁量,不受300萬元上限限制。
至於「防過勞條款」部分,要求雇主對輪班、夜班等高危險群,雇主應採取預防過勞措施,違者可處3至15萬元罰鍰。若因此導致勞工發生職業病,罰鍰上限更提高到30萬元。
草案也規定,雇主要對勞工實施健康檢查,若健檢發現異常,如發生高血壓等三高疾病,經醫生評估不能適應原有工作,雇主應為其變更工作場所、內容或縮短工時,否則也可罰3至15萬元。
【2012/11/15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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