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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ha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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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234
我把這幾項重要的國際法文件,列在下面,供大家參考。

日本國會,是承認這些文件的效力的,把它列在「日本憲法之誕生」欄目之下,其中的日本憲法相關文件。可見日本自己是知道,這些都是有效的,只是政客硬拗鬼扯罷了。

日本國會圖書館,直接受日本國會指揮管轄,所以是日本官方的立場。

所附的連結,是日本國會圖書館的連結,英文版。中文版是我另外蒐集到的,當時這些文件發布時,都有中文版發行。


開羅宣言 1943.12.1 公布
會議公報
http://www.ndl.go.jp/constitution/e/etc/c03.html

羅斯福總統、蔣委員長、邱吉爾首相、偕同各該國軍事與外交顧問人員在北非舉行會議,業已完畢,茲發表概括之聲明如下:
三國軍事方面人員,關於今後對日作戰計畫,已獲得一致意見,我三大盟國決心以不鬆弛之壓力,從海陸空各方面,加諸殘暴之敵人,此項壓力已經在增長之中。
我三大盟國此次進行戰爭之目的,在於制止及懲罰日本之侵略,三國絕不為自己圖利,亦無拓展領土之意思。三國之宗旨,在剝奪日本自從一九一四年以來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後在太平洋上所奪得或佔領之一切島嶼,在使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台灣、澎湖諸島等,歸還中華民國,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慾所攫取之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我三大盟國稔知朝鮮人民所受之奴隸待遇,決定在相當時期,使朝鮮自由獨立。
根據以上所認定之各項目標,並與其他對日作戰之聯合國目標相一致,我三大盟國將堅忍進行其重大而長期之戰爭,以獲得日本之無條件投降。


波茨坦公告(1945.7.26)
http://www.ndl.go.jp/constitution/e/etc/c06.html

一、 余等美國總統、中國國民政府主席及英國首相,代表余等億萬國民,業經會商並同意,對日本應予以一機會,以結束此一戰爭。

二、 美國英帝國及中國之龐大陸海空部隊,業已增強多倍,其由西方調來之軍隊及空軍,即將予日本以最後之打擊;此項武力,受所有聯合國之支持及鼓勵,對日作戰,不至其停止抵抗絕不停止。

三、 德國無效果及無意識抵抗全世界所有之自由人之力量,所得結果,彰彰在前,可為日本人民之殷鑑。此種力量,當其對付抵抗納粹時,不得不將德國人民之土地工業及其生活方式摧殘殆盡。但現在集中對付日本之力量,則更為龐大,不可衡量。吾等之軍力,加以吾人堅決之意志為後盾,若予以全部實施,必將使日本軍隊完全毀滅,無可逃避,而日本之本土,亦必終將全部摧毀。

四、 現時業已到來,日本必須決定是否仍將繼續受其一意孤行、計算錯誤、使日本帝國已陷於完全毀滅之境之軍人統治,抑或走向理智之路。

五、 以下為吾人之條件,吾人絕不更改,亦無其他另一方式,猶豫遲疑,更為吾人所不容許。

六、 欺騙及錯誤領導日本人民,使其妄欲征服世界之威權及勢力,必須永久剷除。蓋吾人堅持,非將該負責任之窮兵黷武主義驅出世界,則和平安全及正義新秩序,勢不可能。

七、 新秩序成立時,及至日本製造戰爭之力量業已毀滅,有確實可信之證據時;日本領土經盟國之指定,必須佔領,俾吾人在此陳述之基本目的,得以完成。

八、 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

九、 日本軍隊在完全解除武裝之後,將允許返其家鄉,得有和平及生產生活之機會。

十、 吾人無意奴役日本民族,或消滅其國家,但對於犯有戰罪之人,包括虐待吾人俘虜者在內,將施以法律之裁判。日本政府必須將阻止日本人民民主趨勢之復興及增強之所有障礙,予以消除。言論宗教及思想自由,以及對於基本人權之重視,必須建立。

十一、 日本將被許維持其經濟所必需及可以償付貨物賠款之工業,但可以使其重新武裝作戰之工業,不在其內。為此目的,可准其獲得原料,以別於統制原料。日本最後參加國際貿易關係,當可准許。

十二、 上述目的達到,及依據日本人民自由表示之意志,成立一傾向和平及負責之政府後,同盟國佔領軍隊當即撤退。

十三、 吾人警告日本政府,立即宣布所有日本武裝部隊無條件投降,並對此種行動有意實行予以適當之各項保證,除此一途,日本即將迅速完成毀滅!



日本投降文件(1945.9.2)
向同盟國投降文件
http://www.ndl.go.jp/constitution/e/etc/c05.html

一、 余等遵奉日本天皇、日本政府及日本帝國大本營之命令並為其代表,茲接受美、中、英三國政府首領於一九四五年七月二十六日在波茨坦所發表,其後又經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所加入之公告,所列舉之條款。中美英蘇四國在此文件中被稱為盟邦。

二、 余等茲宣布:日本大本營與所有日本軍隊及所有在日人管制之下之軍隊,無論在何地點,向盟邦無條件投降。

三、 余等茲命令駐紮任何地域之日本軍隊及日本人民,立刻停止一切敵對行動,保存所有船舶、航空器及軍民財產,使免毀損,並遵照履行盟邦統帥或在彼指揮下日本政府之代理機關所規定之一切要求。

四、 余等茲命令日本帝國大本營立刻發布命令予所有駐紮任何地域之日本部隊,及在日本管制下之一切部隊之司令官,使彼等自身及在彼等管制下之一切部隊,無條件投降。

五、 余等茲命令所有民政及陸海軍官員,遵照並履行盟邦統帥對實施此次投降所認為適當而發布,或經其授權所發布之一切公告命令及指示。余等並指揮此類官員,除經統帥或其授權特別解職者外,各留崗位,繼續執行其非戰鬥性質之職務。

六、 余等茲代表天皇及日本政府,及其繼任者,擔任忠實執行波茨坦宣言之各項條款,並發布及採取經盟邦統帥或其他經指定之盟邦代表,為實施宣言之目的,而所需之任何命令與任何行動。
七、 余等茲命令日本帝國政府與日本帝國大本營,立即釋放現在日本管制下之所有盟國戰俘,與拘留之僑民,並予以保護、照料、幾養,並迅速將其運送至指定地點。

八、 天皇與日本政府統制國家之權力,應聽命於盟邦統帥。盟邦統帥可採取其所認為適當之各項步驟,以實施此等投降條件。

簽字於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在米蘇里艦
奉日本天皇與日本政府之命及代表天皇與日本政府
奉日本帝國大本營之命及代表日本帝國大本營

代表美利堅合眾國、中華民國、聯合王國、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及對日作戰之其他聯合國利益接受於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在米蘇里艦
盟邦統帥
美利堅合眾國代表
中華民國代表
聯合王國代表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代表
舊 2012-09-14, 03:16 AM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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