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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0
文章: 842
引用:
作者darksnow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2&FLNO=32-1
第 32-1 條
非屬汽車及動力機械範圍之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之動
力器具,於道路上行駛或使用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
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


動力載具,要會自己動的才算啦
舊 2012-09-10, 04:45 P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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