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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m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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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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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GAAT
高公局表示,協調委員會根據促參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及契約規定成立,有關政府委託民間辦理交通建設,如遇合約爭議事項,可透過協商處理方式調處爭議,避免計畫推動受阻,其決議具有法律與契約之效力。

吳木富指出,針對協調委員會決議內容,高公局經徵詢專業法律意見評估後,基於尊重ETC契約規定協調機制、政府相關權益不受影響,高公局依約監督利用率效果仍存在,及符合用路人公益性,因此同意協調會決定。


那定合約幹幹幹幹幹~~~~~麻 (不好意思...口吃)

罰下去會影响政府相關權益???? 幹幹幹幹幹幹..........什麼吃的

罰不罰跟用路人公益性有什麼關係.....真他X的

因政府相關單位該罸的錢不罰, 國庫就少入帳, 國庫不夠就加稅, 那難道就不影响人民????

是真的要逼人民推翻政府嗎??

要不要去查一下協調委員會人員是那些, 合理懷疑這些人有沒有不當得利.
舊 2012-09-08, 02:06 A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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