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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又見恐龍判決!稚女未拒 狼父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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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nryyeh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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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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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55
檢察官不會真的拿
強制猥褻罪
來求刑吧
引用:
第 228 條(利用權勢****或猥褻罪)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者,
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如果真的是這樣...
那我看鄉民們除了酸恐龍法官之外,更應該要好好的看看那些恐龍檢察官...
法官不能自己隨便幫人安罪名,重點是檢察官怎麼提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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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一起度過的日子,我不會忘記
2012-09-05, 08:45 PM #
19
henryyeh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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