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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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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u2
刑法125條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80條(追訴權之時效期間)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

舊刑法的追溯期比較短,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只有10年而已。
舊 2012-08-25, 12:22 AM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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