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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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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1
文章: 25
刑法125條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80條(追訴權之時效期間)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刑求不是20年喔?

另外一個新聞
濫權追訴罪針對軍檢非軍官…無「法」起訴 檢方沒轍
〔記者林俊宏、項程鎮、林慶川/台北報導〕江國慶案中,有關傷害、強制、私行拘禁或凌虐人犯罪都已超過追訴時效,雖然濫行起訴致死(濫權追訴罪)追訴期達廿年,還沒超過時效,不過,本案處罰對象是軍事檢察官,軍檢當初起訴依據,是憑反情報隊筆錄資料,軍檢未參與江案非法取供,加上判死的又是軍事法官,難以構成犯罪要件;至於立委砲轟檢方,有司法官直言「立委搞不清楚狀況,有本事就修法延長追訴期」。

反情報隊刑求和陳肇敏威迫江國慶,使其作出錯誤的供詞
第169條(誣告罪)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筆錄算不算證據?
刑求威逼取得錯誤供詞算不算偽造證據?


第126條(淩虐人犯罪)

  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於人犯施以淩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淩虐人犯罪追訴期不是20年?

我真的不懂台灣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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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曰:三人行必有我溼焉
孫子曰:以下溼對上溼
姑蘇慕容:以彼之溼,還溼彼身
舊 2012-08-24, 06:34 PM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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