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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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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引用:
作者GIRORO伍長
這個「工作場所」的定義你先查一下吧

這是最麻煩的地方

雇主當然有責維護「工作場所」的安全
但沒有雇主有本事能維護到每個勞工工作中會使用到的公用道路吧

所以安衛法才會分三大場所:
就業場所、工作場所、作業場所


當工作場所之外的就業場所出事,通常都是找相關負責單位
馬路塌陷雷禪、路燈倒塌撞到…找養工處求償
扛棒倒塌撞到…找該扛棒的主人求償




現在才看到您的回應...不多說,自己看吧...
http://www.bola.taipei.gov.tw/ct.as...25344&mp=116001
http://news.msn.com.tw/news2761161.aspx

所以,依該法條進行稽核本來就是可行之事,只要政府願意去做的話...
舊 2012-08-24, 01:51 AM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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