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Rainwen
如果以勞基法作為標準的話,的確有蠻多公司沒確實遵守的.....差別只在於多寡而已
問題是勞基法是勞工權益最基本標準,連這個都達不到,怎麼能說是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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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事情要看勞工主觀感受
就像我曾經提的、我一個友人工作常常超時
而那種工作的型態就是如此、也沒辦法找其它人接力代班
但雇主給的月薪超過10W還不含加班費
而且每年公司還會帶團出國去渡假
我朋友本人則滿意的不得了
雖然他的雇主在勞基法有些地方讓他權益受損
但其它優於勞基法的受益部份明顯遠超過受損的部份
除非因此發生重大職災事故,政府有必要插手管嗎 ?
不過超時的部份如果讓員工健康受損,是可以列為職災的
勞基法只是一塊墊腳石、讓勞工快被淹死的時候在法律上不至沒頂
就像雇主拖欠退休金、隨意扣押薪水
讓勞工在法律上可以有一個最低底限不被侵犯、也不會因自己被迫表明放棄而消失
不受雇主利用社會民法契約概念所害
(民法契約怎麼寫、法律上就該怎麼做,但勞動契約限於勞基法、就並非如此)